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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医保局出台基本医保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新规定
【信息时间: 2019-12-26 00:07:12   阅读次数: 】【字号

 近日,泉州市医保局出台了《泉州市基本医保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规定》,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基本医保定点医药机构医保管理工作以及维护参保人员权益和医保基金安全。

放宽医保定点基本条件

按照“宽进严管”的原则,不再对定点零售药店的面积作硬性要求,不以医疗机构的举办主体、经营性质、规模、等级作为定点的前置条件,不把与医保管理和基金使用无关的处罚与定点申请挂钩,让更多的医药机构公平参与协议管理中来,为参保人提供便捷、优质的医疗服务。同时增加定点医疗机构的集中受理频次,由原来的每年3月、9月受理增加为每季度最后一个月受理,而对实际开放100张及以上床位的医疗机构或纳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重点引进的医疗机构实行实时受理。

简化公益性卫生所定点申请流程

为解决群众就医“最后一公里”,满足农村居民医疗保障需求,按照“应纳尽纳、成熟一家(批)开通一家(批)”原则,对公益性村卫生所纳入医保协议管理的申报流程进行了简化。凡经卫健部门确认已完成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建设并验收合格的公益性村卫生所,其所在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法定代表人愿意作为公益性村卫生所负责人与医保经办机构签订管理服务协议的,可申请医保定点,不用按基本医保新增定点医疗机构综合评分标准进行考察评估。

定点医药机构发生变更事项的,自业务主管部门批准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凭有关部门批准变更的资料向所属医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医保信息变更,但超过30个工作日还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申报的,将被暂停服务协议。定点医药机构发生地址变更、分立、合并、重组等重要事项的(参与组建连锁的发起药店或被兼并重组的药店,且实际经营地址、许可条件未发生变化的除外),医保经办机构将重新组织评估,评估通过后重新签署服务协议。

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医保基金是百姓的“救命钱”,维护基金安全是定点医药机构和医保部门共同的责任。各定点医药机构要加强医保基金内控管理,主动接受社会和第三方的监督,强化医保政策宣贯和业务培训,开展医保收费项目的内部日常监管,规范医务人员合理用药和合理诊疗行为,全方位推动医保控费工作。

医保部门在简政放权的同时,要加强基金的监管,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等方式对定点医药机构履行协议情况开展日常、专项和年终检查,并将检查情况与信用评价、年度保证金返还、次年总额控制指标分配、协议续签等挂钩。对违反协议的定点医药机构,给予约谈、限期整改、暂停即时结算、暂停拨付、拒付费用、收取违约金、暂停协议、解除协议等处理,对解除服务协议的,3年内不得申请医保定点。通过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健全退出机制,指导和监督定点医药机构合理使用医保基金,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杜绝欺诈骗保行为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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